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3 10:17:18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2007]80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沙滩车等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沙滩车等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国税流80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沙滩车等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07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沙滩车等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071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沙滩车”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渝国税发2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2007]80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沙滩车等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