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3 10:15:25

浙财农税字[2004]15号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浙财农税字[2004]15号
【发布文号】 浙财农税字[2004]15号
【发文日期】 2004-09-14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补充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土地使用权的,按土地出让、转让合同规定的总价款一次性计征契税。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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