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3 10:12:32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货[2010]20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国税货20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7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O年三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全文失效废止)
国税函〔2010〕7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润滑油国家标准《润滑剂和有关产品(L类)的分类第15部分:N组(绝缘液体)》(GB/T7631.15-1998)规定的润滑剂范围,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均属于润滑油的范围。据此,对你区润滑油生产企业生产的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类油品,应按“润滑油”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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