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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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一
享受主体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 (含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支出用于目标脱贫地区扶贫的企业。
二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 (含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三
享受条件
1.“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 (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 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2.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3.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四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 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1年第 1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 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2019年第49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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