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29 每日一税】真的:转借发票,罚款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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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9 每日一税】
真的:转借发票,罚款50000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3057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近日,有老师咨询:我公司将富余的发票,转借给其他单位使用,有无法律风险?现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问题】M公司将其未开具的富余发票,转借给其他单位使用,有无法律风险?
【解析】有木有搞错?转借发票,你以为发票是你家大米呀,今天借,明天还... ...
看到这个问题,我都无语了——我国税法规定,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法规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案例】转借增值税普通发票11张给他人使用,被主管税务机关罚款50000
2022年8月22日,广东省税务局官网披露,中山市****工程有限公司将11张增值税普通发票转借**电脑店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情节严重,给予罚款50000元。
附:
行政相对人名称:中山市****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914420******UK2B9XC
法定代表人: 詹**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440804********1310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中山南朗税罚〔2022〕2号
违法行为类型: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你公司将11张增值税普通发票转借盈汇电脑店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情节严重。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处罚类别:其他-处罚款50000.00
处罚内容:处罚款50000.00
罚款金额(万元): 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2-08-22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3-08-22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南朗税务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2000MB2D01519K
数据来源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南朗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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