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税不漏 发表于 2020-6-12 16:03:50

半成品报废增值税问题

我公司有4台半成品设备,账面金额是80万左右,其中两台半成品是客户因其它设备达不到要求,对这两台设备进行了退货,为此还走过法律程序,因是特制尺寸,也无法卖给新的客户,另外两台半成品是老机型,09年的,已淘汰,再组装完成已无意义,公司决定对这四台半成品设备进行处置,当作废铁处理,我对废品收入已计提销项税,想请教一下,这四台半成品材料部分还需进项转出吗?

天津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2 16:04: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企业不是因为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进项税不用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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