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视同内销时入账时间及金额如何确认?
公司是一家外贸出口企业,分别于2013年5月、6月出口国家取消出口退(免)税的金属硅,按照规定应视同内销处理。但是由于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双方一直未进行结算,公司也未视同内销处理(出口报关单等信息及资料齐全,未收汇)。2014年12月双方经协商,因退运成本过高,出口商品作降价处理并进行结算。请问:1.外贸企业是应该在报关出口的当月(2013年5月、6月)还是应在双方结算的当月(2014年12月)确认销售收入并视同内销征税?是否涉及滞纳金的加收?2.销售收入的确认是以2013年5月、6月出口时的FOB离岸价为基础还是以2014年12月结算时降价处理的价格为基础?1、根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2012年第24号公告)第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缴纳增值税,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的统一规定执行。
2、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应纳增值税按下列办法计算: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实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X适用税率。从公式可以看出,销售收入的确认是以出口货物离岸价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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