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8]5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8]514号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8]514号
【发文日期】 2008-05-26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该文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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