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1994〕6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通知内政发〔1994〕6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14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作以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残疾、孤寡老人和烈属的所得给予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照顾。
二、对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两年内减免个人所得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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