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1998〕47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发〔1998〕47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保险企业雇员取得的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我区统一确定为营销员每月收入的10%。
三、营销员应纳税所得额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实际缴纳的营业额)
(1-10%)-费用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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