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2 10:59:28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函发〔1998〕341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支付个人股息、红利应纳个人所得税确定扣缴义务人问题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支付个人股息、红利应纳个人所得税确定扣缴义务人问题的批复
内地税函发〔1998〕341号
乌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海勃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个人股息、红利应纳个人所得税确定扣缴义务人的请示》(乌地税发3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我氏内地税三字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665号文件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股息、红利的单位,即股份制企业。
三、凡与本批复内容不符合的规定,从本批复生效之日停止执行。有关地区要做好新旧规定变动的清理工作。
本文件从199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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