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2 10:55:07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地税法[1998]48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韩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韩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法48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韩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法486号
全文有效
1998.10.28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韩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53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文中所提中韩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请见《北京市地方税收业务手册》第十七集“涉外税收协定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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