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新!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按照21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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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按照21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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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规定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继续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的规定执行,具体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举例说明:某大型餐饮企业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500万元,此前未获得存量留抵退税。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时,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200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500万元;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00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000万元。该纳税人在7月份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将再无存量留抵税额。
往期回顾
[*]税事问答 | 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税事问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税事问答 | 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扩围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后如何判断行业性留抵退税政策范围?
[*]税事问答 | 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需要满足哪些留抵退税条件?
[*] 税事问答 | 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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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国家税务总局寿光市税务局
策划:李刚 苗漪雪
录制:蔡宁
审核: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办公室
责编:李刚 苗漪雪
编审:朱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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