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2-6-28 00:50:20

【纳税课堂】 “走出去”个人年度汇算相关要求和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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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个人年度
汇算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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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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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是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法定期限。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纳税;单位要次年2月28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外派人员情况,并培训、辅导员工办理境外所得申报。外派人员依法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境外所得,不仅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也是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纳税信用的重要途径。今天,跟着税小皖一起学习一下“走出去”个人年度汇算相关内容~

视频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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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个人汇算的要求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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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个人是指被境内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称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主要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属于个税法意义上的税收居民个人,需在取得所得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就来源于境内及境外的全部所得在被派出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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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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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所得来源国和居民国对同一所得双重征税。我国税法规定,对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当地依法已实际缴纳的税款可在规定的抵免限额内从对应纳税年度的全部应纳税额中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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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和征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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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汇算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
境内有唯一任职受雇单位的,以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申报受理机关。
其他情形的相关规定见视频。

(二)申报方式
WEB端申报(推荐)
可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ww.etax.chinatax.gov.cn)自助申报。
邮寄申报
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官网——首页下方市局频道“合肥”——页面下方滚动图片“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2021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政策法规”——查看《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自行下载填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后邮寄至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
委托申报
如您自己不便办税,也可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您与受托人需签订授权书。您可随时通过WEB端或APP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或申请退税。
大厅申报
如以上所有方式您均不便办理,且已回国,可自行到上述确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纳税年度的确定
可咨询境外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国(地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规定。如您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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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协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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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个人在境外提供劳务、担任董事、进行演出、研究开发、实习学习等情况下,以及在境外取得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涉及征税权问题,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安排)在相应条款里进行了规定。
税收协定是什么?
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税收管辖区) ,为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

截至2022年6月,我国政府共签署109个税收协定,内地和香港、澳门签署了税收安排,大陆与台湾签署了税收协议,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税收协定网络。

税收协定主要是通过降低所得来源国税率或提高征税门槛,来限制其按照国内税收法律征税的权利,同时规定居民国对境外已纳税所得给予税收抵免。税收协定的主要作用包括降低“走出去”纳税人在东道国的税负、有效消除双重征税、提高税收确定性和通过相互协商机制妥善解决涉税争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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