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2-6-23 18:20:24

关于开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申报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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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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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
联网认证申报工作的通告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实施意见》(内残联发〔2021〕10号)、《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财税规〔202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收工作的通知》(内残联发〔2022〕3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开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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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对象
2021年度有安排残疾人(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申报时间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申报截止时间2022年9月30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申报方式
1.网上申报:进入“内蒙古政务服务网”选择法人用户注册或登录,选择所在行政区划,进入“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按照具体操作流程进行申报。鉴于当前的疫情防控形势,建议各单位优先选择“零跑路”的网上申报办理方式。
2.线下窗口申报:用人单位携带相关资料到当地残联审核窗口进行现场申报。
(四)申报材料
1.用人单位与所申报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劳动合同需完整的包含申报年度,若存在年中续签,需提交前后两份)。
2.提供《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3.存在以下情况的,还需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1)所申报残疾人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提供编制本首页及在职人员花名册中残疾职工页复印件;
(2)用人单位所申报残疾人的工资、社会保险缴纳信息系统无法调取时,需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工资收入申报证明(应包含每月收入、申报单位等信息)、银行流水或其他工资发放凭证、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等资料(包括社保、医保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3)所申报残疾人为劳务派遣方式安排就业的,应提供《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复印件;若存在上下级或第三方代发代缴的关联单位时,需提供与关联单位之间的证明资料。
注:(原件或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

(五)其他
安排残疾人就业且通过残联年审及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于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自主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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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提交申报资料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认证系统中调取结果为准,若残疾人证不在有效期内的,不得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军人证信息在认证系统内无法识别的,需通知本人到当地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证件信息维护。
(二)以非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且工资支付单位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不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应当计入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三)从2022年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月计算,不以全年安排残疾人总数平均后计入用人单位每月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四)残联审核人员在用人单位提出申报请求的22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工作,审核信息提交税务部门后将无法更改。


咨询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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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12345
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地址及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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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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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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