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2-6-23 17:35:55

【实用】服务业加计抵减优惠如何享受?全攻略来啦

服务业加计抵减优惠如何享受?
全攻略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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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税小微,我知道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2022年12月31日了。(相关政策戳→服务业加计抵减政策延续,别忘了享受优惠!)我们企业符合条件具体如何享受该政策呢,需要办理备案手续吗?
该政策享受无需办理税务备案,通过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后,在增值税申报表中填报享受。
电子税务局上关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有两个路径,我应该如何选择呢?
已经整理好啦,可以对照自己企业的情况,选择对应的声明路径。
http://file.tax100.com/o/202206/23/252_1655976952518.png?width=1080&size=8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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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相同点
1.仅限一般纳税人
2.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3.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4.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相关
政策
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销售额比重
要求
提供四项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大于)50%
纳税人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计算
公式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我已经了解这两个路径的区别了,但是点开声明,我还是不太会填啊,可以指导一下操作吗?
接下来我简单介绍一下操作说明吧,就以10%加计抵减政策声明为例。
功能节点
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操作流程
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首页菜单栏中“我要办税”中的“综合信息报告”菜单,在“资格信息报告”子项中找到“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进入办理页面。
http://file.tax100.com/o/202206/23/628_1655976952715.png?width=1080&size=186018
http://file.tax100.com/o/202206/23/393_1655976952942.png?width=1080&size=185307

第一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表单
填写完毕的表单如下图所示:
http://file.tax100.com/o/202206/23/487_1655976953133.png?width=978&size=112779

第二步:预览提交
系统将根据填写的信息自动生成《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请进行预览确认,若需修改的,可点击[上一步]进行修改;确认无误的,点击[提交]按钮。
http://file.tax100.com/o/202206/23/841_1655976953283.png?width=997&size=107741
系统弹出再次确认界面。
http://file.tax100.com/o/202206/23/365_1655976953471.png?width=409&size=38761
确认无误的,再次点击[确认]按钮。
http://file.tax100.com/o/202206/23/891_1655976953617.png?width=410&size=18120
点击[确定],系统自动完成提交。

第三步:完成
http://file.tax100.com/o/202206/23/846_1655976953779.png?width=982&size=79242
可点击[文书下载]打印文书:
http://file.tax100.com/o/202206/23/471_1655976953976.png?width=1080&size=119744
受理通过后的声明如下图所示:
http://file.tax100.com/o/202206/23/633_1655976954154.png?width=595&size=142608
税务事项通知书如下图所示:
http://file.tax100.com/o/202206/23/221_1655976954391.png?width=784&size=119160
《公告》发布后,企业存在可以计提但是未计提加计抵减额的情况,如何处理?
若经过自查符合加计抵减政策享受条件,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如果我公司2021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且截至2021年底还有20万元的加计抵减余额尚未抵减完。2022年我公司因经营业务调整不再使用加计抵减政策,那么这20万元的加计抵减余额如何处理?
你公司2022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则2022年该公司不得再计提加计抵减额。但是,其2021年未抵减完的20万元,可以在2022年度继续抵减。
温馨提示
加计抵减政策按年适用、按年动态调整。对于前期已经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果在2022年度仍可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需按年度提交《声明》,在完成新的《声明》后享受当年的加计抵减政策。
来源:上海税务
http://file.tax100.com/o/202206/23/607_1655976954635.png?width=424&size=66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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