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1 12:06:24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7〕4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7〕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l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1200号)转发给你们,各地要认真学习总局通知精神,做好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年所得计算口径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我区自行申报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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