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8〕289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内地税字〔2008〕289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8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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