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税一字〔1994〕258号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两个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两个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内税一字〔1994〕258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近据部分地我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出商品,1994年作销售账务处理,以及农业生产者以自产农业初级产品连续加工生产货物,应如何征税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3年发出商品,凡当年未作帐务处理,未计销售税金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按规定计算挂帐;1994年实际结算时,可按《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进行帐务处理,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计划增值税,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农业生产者以自产农业初级产品连续加工生产货物,如以水产品连续加工生产罐头,原木连续加工板方材等,为支持企业生产发展、平衡税负,可要求上述企业内部增设二级核算单位,对其相互移送加工的农业初级产品,可视为销售,出具普遍发票,凭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金准许抵扣。
此条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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