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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税一字〔1994〕258号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两个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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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1 11:5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BvRf88amtellD90m3ZnLng==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税一字〔1994〕258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税一字〔1994〕258号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两个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5-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两个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
内税一字〔1994〕258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近据部分地我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出商品,1994年作销售账务处理,以及农业生产者以自产农业初级产品连续加工生产货物,应如何征税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3年发出商品,凡当年未作帐务处理,未计销售税金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按规定计算挂帐;1994年实际结算时,可按《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进行帐务处理,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计划增值税,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农业生产者以自产农业初级产品连续加工生产货物,如以水产品连续加工生产罐头,原木连续加工板方材等,为支持企业生产发展、平衡税负,可要求上述企业内部增设二级核算单位,对其相互移送加工的农业初级产品,可视为销售,出具普遍发票,凭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金准许抵扣。
  此条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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