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政策解读之完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
http://file.tax100.com/o/202206/10/219_1654857927817.gif?width=1080&size=211045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政策解读(三)
——完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进料加工出口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因前期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结转未能抵减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企业进行核对确认后,可调转为相应数额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按照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在免抵退税计算时,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之差形成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企业应将其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扣减。对从事进料加工出口业务的企业,其计算依据为出口金额扣除出口产品耗用保税进口料件后的余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征税率-退税率)
具体执行中,确定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时,是先按照计划分配率计算,后期按照实际使用进口料件情况计算调整。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在此规则下,如果计划分配率小于实际分配率,则说明之前“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计算少了,从进项税额中多扣除了“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调整方法是将少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冲减下期出口退税申报产生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目前,除“两高一资”产品外,国家对出口产品实行征退税率一致的政策。因此,免抵退税计算时,将不再产生新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前期少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结转,无法参与后续计算。此次《公告》明确,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进料加工出口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因前期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结转未能抵减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在进行核准确认后,可调转为相应数额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即,企业对自身前期因征退税率不一致而多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经核实清楚、确认金额后,可转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纳税人申请办理“不得免抵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调转为相应数额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流程如下:
纳税人自行核实比对本企业的“不得免抵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认为符合政策要求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书面说明有关情况。说明内容包含:挂账抵减额的产生原因、进料加工核销产生抵减额挂账的属期、需要调整的具体金额等,加盖企业公章后,提交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
经税务机关确认告知后,纳税人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申报填列转入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挂账抵减额。
申请办理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咨询税务部门,咨询电话0898-68567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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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设计:海口税务
来源:海口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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