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1 11:26:12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内税联字〔1997〕7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内税联字〔1997〕7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504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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