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1 10:30:16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函〔2006〕89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林业企业征收增值税暂行办法》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林业企业征收增值税暂行办法》的批复
内国税流函〔2006〕89号
呼伦贝尔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废止〈林业企业征收增值税暂行办法〉的请示》(呼国税流字〔2006〕68号,以下简称《林业办法》)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从你局反映的情况看,区局在1995年制定的《林业办法》,已不适应现行增值税信息化管理的要求,与林业企业现有体制也不相适应。鉴于此,同意你局意见,从2006年10月1日起,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林业企业征收增值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国税流字〔1995〕342号)。
《林业办法》废止后,你局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对林业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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