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7〕177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问题的批复新国税办〔2007〕177号
阿勒泰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开具收购凭证抵扣税款有关问题的函》(流便函1号)收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5〕402号)规定,对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农业产品时,自行开具的收购发票不得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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