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件 新国税流字(1997)48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件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国税流字(1997)4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加发奎屯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过去已做过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区局。
附: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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