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9〕485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的通知》的通知新国税办〔2009〕48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的通知》( 国税函〔2009〕39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在执行税收协定的日常工作中认真核对协定缔约国(地区)出具的居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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