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豫人社办 〔2022〕20号 关于做好2022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2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3号)要求,现就做好2022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此次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不再单独核算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下同)和直管县(市)可支付月数,各直管县(市)可支付月数纳入原省辖市合并计算。二、由于我省工伤保险基金尚未实现全省统收统支,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自2022年5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仍按原统筹地区基金结余情况分别计算,即:截至2021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期间,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费率。(各统筹地区降费幅度详见附表)三、此次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是2021年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延续,不是在去年降低基础上再进行下调。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和其他定向缓缴政策叠加执行。即:申请缓缴期的相关行业单位,在缓缴期满后补缴的工伤保险费按照阶段性降低后的标准补缴。四、各级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此次降低费率工作,符合降低条件的省辖市要确保在5月1日起按照新的费率政策执行。附件:2022年工伤保险费率降幅表 2022年4月13日(此件主动公开)(联系单位:工伤保险处)
附件
2022年工伤保险费率降幅表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基金收入小计2021年基金支出小计2021年底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2022年费率下调比例
省本级118001109222166642100
郑州市486523432024118678.650%
巩义301628972543
开封市580153871102021.720%
兰考176912189940
洛阳市20252242503320316.40
平顶山市74518581256143250%
汝州14341381944
安阳市153761675521151.80
滑县17471584669
鹤壁市3648431121756.10
新乡市82891611814973110
长垣232826102130
焦作市115621009262977.50
濮阳市65405160716116.70
许昌市67378247199462950%
漯河市5897689043067.50
三门峡市5772622144498.60
南阳市1718415574695360
邓州市132414791622
商丘市84876755715210.50
永城市344334611763
信阳市46645615987823.220%
固始8198092568
周口市736388852587234.950%
鹿邑5804441288
驻马店市1109193661167916.30
新蔡3602551411
济源示范区4922366227759.10
合计数334508321550619273
说明:1、2021年底省本级累计结余中含76000万元的省级储备金。2、郑州市含郑州市航空港区有关数据;省直含郑州铁路局有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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