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8】194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地税发【2008】19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财政部、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14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加强部门协作,完税管理制度。
各级地税、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研究强化征管、信息共享、协作配合的措施、方式与办法,要结合工作实际,通过情况通报、联合办公、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及时沟通情况和信息。各部门要主动加强部门间的协作与配合,增强工作合力。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政策。国土资源部门收到建设用地单位用地申请时,应将信息及时传递给地税部门,同时通知用地单位到地税部门申报纳税。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时,没有地税部门开具的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的,一律不得办理。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土地登记后,应将完税(或免税)凭证一联与权属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二、 周密部署,认真清查。
各地、州、市地税局与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联合确定土地清查起至时间、清查范围,将城乡结合部、占地面积大和用地情况不清楚的单位列为重点,查清查透,防止漏征漏管。
三、 完善制度,落实责任。
各级地税、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通知的要求,建立健全土地税收协作管理制度。在完善制度的基础上,认真做好信息比对利用等后续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土地管理和土地税收征管工作的水平。
对“先税后证”等相关政策贯彻情况的检查指导,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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