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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0 11:35:5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一字[2000]52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新地税一字5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909号)转发给你们,请转属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909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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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一字[2000]52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