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四字[2000]18号_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在我区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_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在我区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_新地税四字18号_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宣传部、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党委宣传部、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党委宣传部、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自治区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确保新疆大学“211” 工程的顺利进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从今年5月1日起在我区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立即向当地党政汇报,做好宣传工作,积极组织实施,抓紧第四季度的有利时机,按照规定的开征时间和征收范围,努力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工作。
附件:《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实施意见》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