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0 11:32:4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一字[1999]028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一字028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40号)转发给你们,经区局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单位和个人委托拍卖行拍卖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取得的收入,亦应按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并可由委托拍卖行代收代缴,以便利征管,堵塞漏洞。请转属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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