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苏 人社发〔2022〕49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版)》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版)》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49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的通知》(苏发〔2022〕9号)要求,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引导和促进企业自觉守法,助力复工复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制定《江苏省劳动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版)》(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坚持包容审慎与严格监管相结合。各地要从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的高度,统筹好情、理、法的关系,营造稳定、公平、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对列入《清单》的行为,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暂未列入《清单》的违法行为,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予处罚规定的,依法不予处罚。对已列入《清单》范围,但不符合不予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对拖欠工资、使用童工、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加大监管力度。
二、坚持依法监管与指导服务相结合。各地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要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对轻微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后,认为符合不予处罚情形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应报法制部门进行法制审核,制发《劳动保障监察决定书》,做出不予处罚决定。认为不完全符合适用情形规定的,应依法作出处罚。对决定不予处罚的,要坚持“过罚相当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运用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建议和市场主体签署守法诚信承诺书等非强制手段,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及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更大程度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和促进执法环境改善,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坚持执法监督与创新治理相结合。各地要加强对适用不予处罚情形的监督管理,全面正确把握自由裁量标准,坚决纠正对事实认定不清或程序违法的不予处罚案件。劳动保障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及执法实践适时予以调整。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在清单基础上完善本地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实现监管既“无事不扰”又“无处不在”,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各地应按季度向厅劳动保障监察局报送本地区不予处罚案件情况。
附件: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4月28日
附件1:江苏省劳动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第一版)
序号违法情形处理处罚依据处理处罚标准不予处罚适用情形
1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未按规定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未对劳动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且按要求及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2、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未及时办理不存在主观过错且已补登记
2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年内未就该事项被查处且及时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
3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未对劳动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且按要求及时返还扣押证件
4以担保或其它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人均收取金额200元以内或收取物品3人以内,按要求及时退还
5职业中介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二年内未有查处记录且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严重后果并及时改正
6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涉及劳动者人数3人以内,按要求及时退还
7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七条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年内未有查处记录且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严重后果并及时改正
8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违规办学《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严重后果并及时改正
9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按规定于15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未对劳动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且按要求及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2、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未及时办理不存在主观过错且已补登记
10扣押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档案或者其他物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未对劳动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且按要求及时退还
11用工单位违反民主程序确定本单位辅助性岗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未对劳动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且按要求及时改正
12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未对劳动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且按要求及时改正
13违反《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未记录劳动者工资清单、未将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清单提供给劳动者《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按要求将工资清单及时提供给劳动者
14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未对劳动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且按要求开展健康检查
15企业违反《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二年内未就该事项被查处且及时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
16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采取推托、拖延、拒绝等方式不配合监察员实施监察,经宣传教育后,按要求主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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