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0 11:29:5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10〕422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准噶尔油田税务所划转代征地方教育附加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准噶尔油田税务所划转代征地方教育附加问题的批复
新地税函〔2010〕422号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准噶尔油田税务所划转所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随“三税”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应随“三税”划拨相关地区。
二、地方教育附加不宜再比照原划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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