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4]109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西域乌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西域乌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函109号
塔城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西域乌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报告》(塔地地税发219号)收悉。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以前年度欠税,应按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缴纳入库。
二、2000年发生的资产损失,考虑企业改制实际情况,由该企业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损失税务处理的规定》,申报办理税前扣除审批手续。
三、企业利用“三废”生产建材产品,符合资源利用所得税政策规定的,由企业按规定申报办理享受税收优惠。
请你局按以上精神做好企业税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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