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0 11:26:3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4]291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提缴管理费和分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提缴管理费和分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地税函291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接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请求核批有色集团2003年度内部分摊管理费用和共同费用额度的函》(新色集财45号)。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10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准予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定额分摊管理费和公共费用1899万元(具体分摊数额详见附表)。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用和公共费用,准予税前扣除。超过标准部分,应作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和公共费用年终如有结合,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请监督执行。
费用分摊明细表
单位:元
序号
单位
提交管理费
分摊共同费用
合 计
1
阜康冶炼厂
260
175
435
2
喀拉通克铜镍矿
250
175
425
3
稀有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240
175
415
4
新疆锂盐厂
240

240
5
金辉房地产公司
60

60
6
物资有限公司
100

100
7
黄金建设公司
12

12
8
金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115

115
9
地边贸公司
10

10
10
明苑物业公司
60

60
11
有色冶金运输公司
3

3
12
阿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3

3
13
阜康有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12
9
21
合 计
1365
534
1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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