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0 11:22: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6]023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前所欠税款处理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前所欠税款处理问题的批复
新地税二字023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1994 年 1 月 1 日 以前所欠税款处理问题的请示》(昌吉州地税一字【1996】第001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对新税制实施前各类企事业单位所欠税款,应按照国务院及自治区有关清理欠税的通知精神,对企业欠税应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认真清理,分期追缴。你州昌吉人民政府【95】116号文件“(市级企业)凡属1994 年 1 月 1 日前 所欠税款,经批准可一次性调整为国家投资”的规定,超越了国家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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