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0 11:20:5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一字[1998]025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生效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生效的通知》的通知
新地税一字025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生效的通知》(国税发51)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及(备忘录)的通知》(国税发24号)一并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51号“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4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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