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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0 11:20:51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3]11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1144号
状态:废止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晋国税发〔2003〕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水煤浆产品可比照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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