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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3]11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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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zs//200904/t287712.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3]114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3]11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3-10-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3]1144号

状态:废止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晋国税发〔2003〕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水煤浆产品可比照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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