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0 11:19:0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4〕436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新疆汇通农工贸实业总公司所属企业提缴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新疆汇通农工贸实业总公司所属企业提缴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4〕436号
塔城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汇通农工贸实业总公司向下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请示》(乌地税发[2004]102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1998]109号)规定,经研究,同意新疆汇通农工贸实业总公司2003年度向其分支机构定额分摊管理费90万元(乌苏汇通棉花加工厂56.7万元,乌苏市银星棉蛋白加工有限责任公司31.5万元,乌苏汇通农场1.8万元),其分支机构提缴的管理费在计算2003年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请监督执行。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4〕436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新疆汇通农工贸实业总公司所属企业提缴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