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二[1995]146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地税二[1995]146号
【发布文号】 浙地税二[1995]146号
【发文日期】 1995-06-07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税务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77号《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省的各级各类承包人、承租人、个体医生等纳税义务人,不管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所述的情形之一的。都必须按办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二、各地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通知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方税务局。
(编者注:浙地税发[2007]69号公布此文件全文已失效或废止。)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