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一字[1999]082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新地税一字08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新党办23号)转发给你们,请专属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望及时报告区局。
附: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新党办23号“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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