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0 11:14:4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5]086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个人的外币收入如何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个人的外币收入如何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08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个人的外币收入如何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税款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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