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0 11:12:4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三字[1996]30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
新地税三字3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处)、地方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69号)转发给你们,新地税三字016号文中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条款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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