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0 11:11:0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2001]63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第九运输公司分摊子校经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第九运输公司分摊子校经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新地税二字63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新疆第九运输公司向下分摊子校经费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字125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新疆第九运输公司定额分摊子校经费142万元(具体提取数额见附表),并允许其分支机构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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