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0 10:33:34

浙地税发[1994]14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劳改、劳教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劳改、劳教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发[1994]143号
【发布文号】 浙地税发[1994]143号
【发文日期】 1994-11-04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直属一分局〔不发宁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3号《关于劳改、劳教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劳改、劳教企业征免所得税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全部产权属于劳改、劳教系统企业,即省劳改局、省劳教局、各监狱(劳改队)、劳教所,以及有关地市劳改、劳教单位直属的劳改、劳教企业,1995年底以前,报经主管地方税务局逐年审核批准,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省劳改局、劳教局以及有关的地方劳改、劳教单位兴办的下属于劳改、劳教企业性质的其他企业(如为安置本系统家属、子女兴办的服务公司、商店等)仍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劳改、劳教系统所属企业与外系统合资兴办的联营企业,按规定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挂靠劳改、劳教系统但没有产权关系的其他企业,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劳改、劳教系统企业免征的所得税税款,各地税务机关应监督其用于劳改、劳教事业。
抄送:省财政厅、省劳改局、省劳教局

(编者注:浙地税发[2007]69号公布此文件全文已失效或废止。)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浙地税发[1994]14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劳改、劳教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