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政策君 发表于 2022-4-17 16:50:22

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使用指南之六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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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使用指南之六
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政策实施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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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政策
1
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 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 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12 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 第14号,以下简称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2) 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 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
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适用范围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适用条件
1
适用本公告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 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政策。
2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
3
本公告所称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4
本公告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X12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5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 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 (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

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6
本公告所称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7
本公告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注意事项
01
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X进项构成比例 X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X进项构成比例 X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 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02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03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 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 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04
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同时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上述留抵退税政策。
05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06
适用本公告规定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税收管理事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执行期限
自2022年4月1日施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纳税人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1. 《退(抵)税申请表》4份
2. 《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4份(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
3.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1) 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1份
(2)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1份
(3) 进口协议复印件1份
(4) 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1份

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 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
(1) 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1份
(2)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1份
(3) 购进合同复印件1份
(4) 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1份

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可在贵阳税务电子名片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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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进入贵阳税务电子名片)
电子税务局端操作指引
功能概述:
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由于特定事项产生的留抵税额, 可通过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功能发起增值税期末留底税额退税。
操作路径:
【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
操作步骤:
01
通过操作路径进入退抵税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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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点击(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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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进入【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退抵税申请主界面
1.在2022年10月31日之前,对于2022年4月1日后首次按照2019年第39号公告、2022年第14号公告申请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在进入留抵退税申请界面时,对其进行提示:
http://file.tax100.com/o/202204/17/661_1650185417257.png?width=555&size=87749
纳税人选择“确定”或“取消”。选择“确定”的,进 入退抵税申请提交下一步;选择“取消”的,退出。
2. 纳税人进入申请页面时,对纳税人进行是否预填信息提示,提示信息在确认前,不允许强制关闭。提示内容如下:
http://file.tax100.com/o/202204/17/707_1650185417955.png?width=1080&size=186138
如纳税人选择“系统为我预填数据"选项,则系统自动为纳税人预填申请表数据;如纳税人选择“自行填报数据” 则不加载预填信息,均由纳税人自行选择或填报。
3. 核实申请人名称”“纳税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

申请人身份自动勾选“纳税人”。

申请退税类型自动勾选“留抵退税"。

留抵退税申请文件依据、退税企业类型栏次(对应《退(抵)税申请表》第15行)

“退税企业类型”:对退税企业类型进行选择。其中,“小微企业” “特定行业”属于汇总项,不允许勾选,仅允许选择下列明细项目中的一个。

“留抵退税申请文件依据”:系统自动预填预填。“退税企业类型”为“一般企业”则对应文件为2019年39号公 告;“退税企业类型”为“小微企业” “特定行业”则对应的为“2022年14号公告”。

②申请退还项目栏次(对应《退(抵)税申请表》第16 行)
a. “增量留抵税额 ‘允许所有纳税人勾选;
b. “存量留抵税额”仅允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纳税人进 行选择:
(a)企业划型为微型企业的,时间为2022年4月1日后; 企业划型为小型企业的,时间为2022年5月1日后;企业划型为中型企业的,时间为2022年7月1日后;企业划型为大型企业的,时间为2022年10月1日后。
(b)纳税人为小微企业或特定行业。
(c)本表第28行“存量留抵税额”栏次>0。

③ 企业经营情况栏次(对应《退(抵)税申请表》第17-18 行)
a. “国民经济行业"根据纳税人金三系统一税务登记信息的“主行业”信息进行预填,纳税人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手工修改,系统提供国标行业选项供纳税人进行单选。
b. “营业收入”由纳税人自行填报。
c. “资产总额”由纳税人自行填报。
d. “企业划型”由纳税人自行填报。

④ 留抵退税申请类型栏次(对应《退(抵)税申请表》 第19-20行)
a. “ 1.退税企业类型勾选 一般企业 ”
若纳税人本表第15行“退税企业类型”中选择“一般企业”填报该项。
b.“2.退税企业类型勾选 特定行业 ”
若纳税人本表第15行“退税企业类型”中选择“特定行业”填报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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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留抵退税申请条件及计算

选择预填,纳税人核实相关数据,选择自行填写,纳税人据实填报相关数据,后点击提交,完成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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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纳税人可以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点击事项进度管理查询相关退税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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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贵阳市纳税服务科
审核:纳服(税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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