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2-4-4 04:25:52

【“惠”享新政】“六税两费”新政如何叠加享受“两费”50%减征优惠?

http://file.tax100.com/o/202204/04/996_1649017541969.gif?width=1079&size=670842
http://file.tax100.com/o/202204/04/632_1649017542367.gif?width=750&size=361390
http://file.tax100.com/o/202204/04/292_1649017542707.jpg?width=900&size=47438
近期组合式税费
支持政策发布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适用主体范围扩大
所有的小规模纳税人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都能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啦!
http://file.tax100.com/o/202204/04/231_1649017543217.png?width=900&size=64745
1. 小型微利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在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时,填写相关附表后,进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模块;
2.确认符合减免条件的,在【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优惠】中选择“是”;
3.点击“是”后,核实减征政策适用主体、减征政策起始时间、减征政策终止时间,以及表格第9、第10栏次相关数据;
4.确认无误后保存申报。
http://file.tax100.com/o/202204/04/335_1649017544112.png?width=1080&size=179471
http://file.tax100.com/o/202204/04/418_1649017544641.png?width=1080&size=182849
http://file.tax100.com/o/202204/04/345_1649017545619.png?width=1080&size=180016
http://file.tax100.com/o/202204/04/369_1649017546359.jpg?width=1080&size=56113
左右滑动查看更多
http://file.tax100.com/o/202204/04/597_1649017547026.png?width=456&size=8601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
优惠政策多多
可否叠加享受本次减免优惠?
锡小税带你梳理
http://file.tax100.com/o/202204/04/194_1649017547386.png?width=500&size=150396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次减免优惠。在享受优惠的顺序上,是先享受其他优惠,再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的,本次减免额计算的基数是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数额。
http://file.tax100.com/o/202204/04/793_1649017548230.gif?width=180&size=143157
举个例子
http://file.tax100.com/o/202204/04/438_1649017549083.gif?width=175&size=139523
?江苏省各批次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产生了符合条件的投资额,这样享受优惠政策:
江苏省各批次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产生了符合抵免优惠条件的投资额,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抵免完成后两附加应缴费额为0的,无须再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抵免完成后仍有两附加应缴费额的,可再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http://file.tax100.com/o/202204/04/105_1649017549829.gif?width=571&size=227881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这样享受优惠政策:
符合以上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直接享受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免征优惠政策,无须再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http://file.tax100.com/o/202204/04/429_1649017550474.gif?width=800&size=723528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一览
自2010年5月25日起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享受主体】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2010年5月25日起,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
自2016年2月1日起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主体】
增值税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自2019年1月1日起
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主体】
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根据相关部门公布的江苏省各批次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落实财政部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19〕32号)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公告)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苏财税〔2022〕6号)
随主税减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同步免征两个附加费(此处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因此如果纳税人依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等类似文件规定减免相关增值税或消费税的,两个附加随主税同步减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税收宣传中心
http://file.tax100.com/o/202204/04/448_1649017551353.gif?width=638&size=70021
▼关注“无锡税务” 查看更多精彩▼
http://file.tax100.com/o/202204/04/634_1649017551636.jpg?width=688&size=34613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惠”享新政】“六税两费”新政如何叠加享受“两费”50%减征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