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函[2003]432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原始凭证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原始凭证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批复浙地税函[2003]432号
【发布文号】 浙地税函[2003]432号
【发文日期】 2003-12-08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编者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本文废止。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原始凭证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请示》(台地税发38号)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自制或取得的“白条”等不合法原始凭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二、偷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认定。
抄送: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浙江省地 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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