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9 13:33:21

浙地税函[2003]432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原始凭证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原始凭证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地税函[2003]432号
【发布文号】 浙地税函[2003]432号
【发文日期】 2003-12-08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编者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本文废止。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原始凭证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请示》(台地税发38号)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自制或取得的“白条”等不合法原始凭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二、偷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认定。

抄送: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浙江省地 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浙地税函[2003]432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原始凭证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