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9 12:53:50

浙地税函[2010]37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认定管理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认定管理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10]37号
【发布文号】 浙地税函[2010]37号
【发文日期】 2010-02-02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备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公告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稽查局、直属稽查分局:

根据部分市县局的反映和要求,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中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财税[2009]133号文中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80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1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2009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填写2010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第4行"实际利润额"与15%(即:25%-<50%×20%>)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二О一О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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